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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出台新政细则"十二条"八部门解读楼市调控

东方早报  2010-10-10 06:03

[摘要] 10月7日,上海市房管局等五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即房产调控上海版细则)涉及限购、房产税、公积金贷款等方面共12条。

细则2

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解读 >>>>>>>>>>>>>>>>>>>>>

刘海生解读说:这一条是针对银行贷款方面的政策。国务院10号文后,陆续出台了一些银行贷款政策,“9·29”文件又对此作了一些调整,其中增加了“禁止消费性贷款购买住房”,防止购房者以其他名义贷款去买房,上海要坚决按照这一要求进行监管。

另外,上海结合了10号文精神,也明确了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条件——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细则3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为60万元。

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为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 >>>>>>>>>>>>>>>>>>>>>

刘海生表示,细则中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继续鼓励、支持对公积金缴存者购买小户型住房,第二是强调自住房、首套房、经适房维持原优惠政策,同时积极引导合理使用公积金贷款。“这也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对抑制非合理住房需求的引导。”所以,此次调控细则中,暂停非改善型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并停止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从未用过公积金,名下却已有两套房产的购房者来说,是否还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沈正超对此明确表示,此次政策的导向很明确,是认贷又认房,受理单位要先去房管部门查询产权状况,看名下有几套住房,并据此审批是否给予贷款。“如果按照住房情况,不支持公积金贷款的话,就只能按照公积金管理条例,等退休时才能取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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