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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千万房产拍卖权之争 信托与第三方谁能优先受偿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4-10-11 07:23

[摘要] 几天后,浙江慈溪人民法院即将在公开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一场资产拍卖。既非卖方也非买者的四川信托理应对此颇为关注。

 

谁有优先受偿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上述房产截至目前已进行数次拍卖,其中,2013年底,慈溪市地方法院将上述地块和附属物挂牌拍卖时,起拍价为8200万;2014年9月份,这一地块转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起拍价已降至7500万。

“此前,慈溪法院是委托我们进行这块房产的拍卖,但先后流拍,没有变卖成功。现在他们已经通过网络公开平台拍卖,不通过我们渠道了。”此前受托拍卖公司,宁波之江拍卖一位人士10日对记者表示。

据悉,9月份的网络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10月份即将进行的拍卖中,法院已将起拍价调低到6000万元。事实上,由于目前慈溪经济相对不景气,工业用地和厂房的价值大幅下跌,法院拍卖价格由此不断下行。

这或许也是四川信托对拍卖另一个担心的地方。根据上述浙江好当家项目推介材料,在信托募集时,宁波哲豪公司这些房产估值为12014.9万元,拍卖价相比之下明显缩水。

记者获取的上述法律文件显示,在慈溪逍林建筑公司和宁波哲豪公司建筑工程纠纷调解中,慈溪市法院还裁定,慈溪市逍林建筑公司在1984万工程款范围内对诉讼争议工程(即上述房产建设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

这意味着,在拍卖结束后,慈溪市逍林建筑公司将优先获得清偿,剩余资产才能顺位给予四川信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有限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条已有规定,即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上述上海律所合伙人告诉记者,理论上来说,工程款清偿权一般优于抵押债权。但前提是,建筑工程公司必须在项目完工后6个月以内进行主张;对于迟迟未完工甚至有烂尾可能的项目,建筑工程公司必须在约定竣工日起6个月内主张。不然视同权利放弃。

对此,四川信托也提出优先权认定方面的异议,质疑慈溪市逍林建筑公司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和真实性,要求法院进行实体审查,并主张慈溪市逍林建筑的优先受偿权没有对抗四川信托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四川信托认为,关于优先权上,本案的建设工程已办理了房产证,四川信托所享有的房屋抵押权,而不是建设工程抵押权,慈溪市逍林建筑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不能对抗四川信托的房屋抵押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对于这一项异议,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裁定中未予以直接明确,表示优先权问题应该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予以解决,但法院方面也表示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的主张不能阻止房产拍卖的执行。

10月10日,针对优先受偿权争议一事,四川信托回应记者称,“我公司拥有该项目的优先受偿权,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维护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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