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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须终结土地财政 赋予农民更多权利

新京报  2015-04-28 07:29

[摘要] 新型征地方式必须符合三大原则:一是符合事先确定的公共利益目标;二是正当程序;三是充分补偿。土地财政依赖于土地滚动开发,建立在维权基础上的土地滚动开发,才是正道。

一元复始

新型征地方式必须符合三大原则:一是符合事先确定的公共利益目标;二是正当程序;三是充分补偿。土地财政依赖于土地滚动开发,建立在维权基础上的土地滚动开发,才是正道。

新型城镇化究竟“新”在何处?对于这一问题,答案可谓众说纷纭。但是其要求是明确的:新型城镇化必须“新”,不同于过去的城镇化。至于“新”在什么地方,则需要从新的中央文件里去解读。而不同的人,会作出不同的解读。比如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我们首先可以读到“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我们则首先可以读到“法治”。

这些关键决策信息均很重要。比如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可以得到如下解读:一是很多属于农民的财产权利还没有给农民;二是将还给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三是现阶段还不是把所有的财产权利还给农民。

无论是中央公共财政,还是地方公共财政,都要求做到“以支定收”。这迥异于我们通常认为的“以收定支”。之所以要做到“以支定收”,道理其实很简单。政府获得财政收入本身并不是目的。需要根据政府事权规定,把财政收入花费到依法履行政府事权上来。而我国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从1994年以来的一个不当做法就在于不断汲取财政收入,把这种汲取当做一种理所当然。只强调纳税人义务,却忽视纳税人权利。

从地方公共财政体系的构建角度看,则要求新型土地财政的确立,以及旧型土地财政的退场。而新型土地财政意味着新型的征地方式,而新型的征地方式则意味着终结土地财政。政府除可以转让其手头上的国有土地之外,应该终结其在土地市场上的市场主体角色。这时,政府主要是转让现有的国有土地,或者从其他经济主体买卖和转让土地过程中获得税收收入。这种行为与政府在其他经济领域的行为一模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就没有了所谓的“土地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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