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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可抵押融资将选两省全面试点

经济参考报  2014-01-24 07:37

[摘要] 近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对今年农村经济工作开展做出具体安排。

 

修法 多项法律法规有待修改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多次提出“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专家表示,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如果希望按照中央的要求推进工作,那么意味着包括《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都将面临修改。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进入市场,和国有土地享受同等权利和同等价格。

1995年实行的《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则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主任、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日前表示,如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同时这部分土地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那么今后中国的城市土地就不完全是国家所有,也会有集体所有。所以,就要修改“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条款。

陈锡文还指出,在推进“三权分离”的改革时,因为承包权是基于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成员权不可抵押,但是承包农地的经营权可以抵押。农户自己经营这片土地,他可以拿农地经营权去抵押;如果他把经营权流转给了别人,别人在得到其同意的前提下,经营权也可抵押,这就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的修改和调整。

另外,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表示,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进行了限制。由于当时农村的实际情况是农民外出打工者少,农民基本以土地耕种作为谋生的基本手段。基于保护农民的生存权考虑,《土地承包法》要求在抵押之前首先要确定农民的土地抵押资金用于生活还是生产,如果用于一般消费,一旦不能偿还则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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