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宣告,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天,买方(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及本公司与该等卖方比该等卖方担保人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买方同意向该等卖方收购目标股份(於买卖协议日期占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数合和约24.313%),代价6298221516港元。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的适合百分比率多于25%但少于100%,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要遵守上市规则的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的规定。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或彼等各的任何联系人于收购事项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股东将毋须就批准收购事项的决议案放弃投赞成票。于本公告日期,相关股东控制和共1776326088股股份,占本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数约53.38%。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待上市规则第14.44条所载的条件获达成后,可接纳书面股东批准以代替本公司举行股东大会以批准买卖协议的条款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