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发布了通知,正式公布了《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日前,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发布了通知,正式公布了《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此次细则实施范围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过程中,根据出让要求或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
在项目设计上,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与所在地块商品房屋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和交付。分期开发的项目,首期开发中须落实不低于竞投比例的自持商品房屋,并确保自持商品房屋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同步开工、同步交付。原则上,自持房屋应相对集中,按幢布局。
细则指出,市住保房管部门应参与自持商品房屋项目的设计文件联审,开发企业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自持商品房屋的户型、面积、套数、位置、住宅与非住宅比例等,市住保房管部门应相应提出意见。同时,市住保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参与企业自持商品房屋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自持商品房屋验收确认书》。
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凭《自持商品房屋验收确认书》,作为单一产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分割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注记“不得分割、销售、转让”,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同时,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按照规定,自持商品房屋的企业,应于项目申请预售许可(销售备案)或办理测绘备案前,向市住保房管局申请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并在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完成企业开户;自持商品房屋应于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后1个月内,申报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并在平台录入有关信息。同时规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应进行网签,并按规定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
同时,细则对于企业破产清算等特殊情形也做了规定。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房屋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房屋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此外,对于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足额建设自持商品房屋,或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的,将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以及违反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企业,住保房管部门将对其责令整改,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由国土部门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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