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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告儿子儿媳 法院帮忙索回百万购房款

钱江晚报  2017-03-21 16:08

[摘要] 房价高企让人望而却步,一些年轻人在父母的资助下买房成婚,组建小家庭。可父母出的钱到底算是借的还是送的呢?

房价高企让人望而却步,一些年轻人在父母的资助下买房成婚,组建小家庭。可父母出的钱到底算是借的还是送的呢?

日前,浙江绍兴市的赵老太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这笔房款应视为借款,由赵老太的儿子儿媳依法共同偿还。

一审:

父母出资,算送的还是借的?

赵老太一家是绍兴市诸暨人。2013年11月,儿子小赵与儿媳小梁登记结婚后,打算在杭州滨江买下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积蓄不够,无力支付高额的房价。赵老太太慷慨解囊,替儿子儿媳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

没想到,甜蜜的日子还没过多久,儿子和儿媳闹起了离婚,要分割财产。

赵老太太觉得,当初购房款是自己出于母子之情,暂时借给儿子儿媳的,二人应共同偿还;但在儿子儿媳看来,按照“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这笔钱“理所当然”是母亲对小两口的赠与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借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2016年3月,赵老太太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小两口告上诸暨市人民法院。老太太出示了买房时的借条,要求由小两口共同偿还首付款装修款161万余元。

不过,在所有的购房支出中,只有部分款项存有借条,也有部分款项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

2016年5月,除去部分款项无法提供交付凭证外,诸暨法院判令小夫妻应当归还赵老太太购房款137万余元。

二审:

未明确表示赠与则视为借款

对于一审结果,赵老太的儿媳小梁断然不服。她觉得,赵老太太讨要房款是为了保全自家财产。2016年6月,小梁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次,她出具了一份新的录音证据,以此证明婆婆出的购房款是赠与财产。

“婆说婆有理,媳说媳有理。”这是审理家庭纠纷时常见的情况。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这笔款项的性质,它到底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

绍兴中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并不能必然定性为赠与性质。如果父母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出资款项应该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担负偿还义务。小梁出具的录音资料里,也没有赵老太明确将购房款赠与儿子儿媳的意思表示,所以小梁所说的赠与不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赠与态度的情况下,这笔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向赵老太太归还购房款136万余元。判决书中温情指出:“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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