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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出台楼市新八条 首次购新房可获购房款0.6%补助

温州日报  2015-04-16 14:00

[摘要] 昨天,温州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自发文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首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以网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给予购房款0.6%的补助。

昨天,温州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自发文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首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以网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给予购房款0.6%的补助。

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主任黄齐介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指的是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新房。首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交完契税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根据该意见,温州市将落实税收优惠,减轻购房负担。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此次意见共设8条,分别是科学编制规划,把控土地供应;创新政策措施,促进开发建设;打通“两房”通道,加快库存消化;落实税收优惠,减轻购房负担;优化金融服务,支持合理消费;规范估价行为,稳定资产价值;加强联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进信息公开,强化舆论引导。具体来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公积金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即可申请贷款,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在住房公积金放贷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实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贴息等政策,或将对我市住房消费有一定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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