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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交付延迟办证延迟 开发商因此赔了两笔违约金

钱江晚报  2014-10-23 07:39

[摘要] 2011年1月27日,张某购买了一套位于杭州城南的公寓,总价款350万元,交付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27日,张某购买了一套位于杭州城南的公寓,总价款350万元,交付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合同规定,交房超过60天且张某要求继续履行的,自最后交付期限第2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公司按日向张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公司承诺于2013年3月31日前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张某,超过约定日期90日以后仍不能交付且张某不退房的,开发商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张某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等等。

开发商因延期交付于2013年12月18日通知张某于2013年12月22日前往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于2014年2月向张某支付了违约金24万元,计算至2013年12月21日。随后,开发商又于2014年6月12日,通知张某于2014年6月19日前往领取办三证的相关资料。

张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认为开发商未按约定办理三证,应按合同支付违约金6万元。开发商则辩称:一、城南公司因交房迟延已按约支付了违约金24万元。二、商品房未交付是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交房迟延必然会导致办证迟延,公司所支付的违约金包含了迟延办证的违约金。三、城南公司的办证期限应在交房后顺延,目前未超过90天,不算违约。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前,权属证书交付期限为2013年3月31日前;合同已约定权属证书交付期限为日期,开发商于2014年6月19日交付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判令支付办证违约金6万元。

律师点评:

日期与相对日期有区别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法学原理,合同中的日期一般是指确定、确切的日期,如开发商承诺办证的日期最迟为2013年3月31日;而相对日期则是指相对另一个日期的日期,假设开发商办证日期为交房之日起90日内,这里的交房之日为实际交房之日,是不确定的。

本案中,虽然开发商已经支付了交房的违约金,但是由于双方关于办证的日期也作了明确的约定。因此,只要开发商超过约定的日期90日,仍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就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对于商品房买卖双方而言,弄清楚日期与相对日期的区别还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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