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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不能忽视户籍问题 发生争议难处理

经济参考报  2014-07-09 07:52

[摘要] 为了孩子上学,祝某购买了一处学区房。但是,由于卖房人迟迟未能将户籍从该房屋内迁出,祝某将卖房人刘某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

为了孩子上学,祝某购买了一处。但由于卖房人迟迟未能将户籍从该房屋内迁出,祝某将卖房人刘某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祝某诉称,其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的合同,约定购买刘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刘某在房屋过户后15日内将其户籍从该房屋内迁出。但是,现在已经过户一个多月,刘某还没有迁出户籍,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应违约金。

刘某辩称,他承认没有按照约定期限迁出户口,但是由于祝某已经将其户籍迁入所购买的房屋,为孩子上学购房的合同目的已实现,他迁户并未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祝某,并约定于过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与家人的户籍自该房屋内迁出。2014年3月1日,双方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手续。次月16日,祝某将户口自原籍迁入所购房屋。直至2014年6月底,刘某未能将其与家人的户籍迁出。刘某与祝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如刘某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迁出户口,应按房屋总价款的5%向祝某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的,自超过30日起,按日向祝某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庭审中,刘某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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