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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商转公” 至少一方要有东莞户口

广州日报  2013-08-29 15:17

[摘要] 问:市民戴先生和妻子均为广州户籍,且均为单位派驻东莞职员,两人的社保在广州缴纳,公积金也均在广州缴存。3年前,戴先生使用商业贷款在东莞买了房,得知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贷低出许多后,戴先生想申请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不知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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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市民戴先生和妻子均为广州户籍,且均为单位派驻东莞职员,两人的社保在广州缴纳,公积金也均在广州缴存。3年前,戴先生使用商业贷款在东莞买了房,得知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贷低出许多后,戴先生想申请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不知可否。

答: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自2009年以来,东莞与广、佛、珠等7个城市实现了公积金互贷,但异地公积金“商转公”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已婚人士,夫妻双方至少要有一方为东莞户籍或在莞缴纳社保满1年;单身人士则需出具户籍在莞证明,或者在莞近1年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且社保缴纳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同一法人单位。

戴先生及其太太的情况显然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无法办理“商转公”。文/记者黄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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