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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国土房产部门联合出台"新八条"规范产权登记

余姚日报  2012-09-14 14:40

[摘要] 记者昨天从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产权登记,方便群众办事,日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就不同类型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产权分割登记等,详细制定了八条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

记者昨天从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产权登记,方便群众办事,日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就不同类型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产权分割登记等,详细制定了八条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

《办法》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仍按原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抵押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执行。夫妻间房屋所有权约定按该文件房屋析产情形处理,先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遗赠及夫妻离婚参照该文件第三条,先由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般应事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继承、分家析产以及成套商品住宅房、房改房等公寓式住房所有权转移(不含拆迁安置房、下山移民安置房、“农房两改”等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可先由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

同一宗土地(含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独用土地面积的房屋分割,房管窗口及各乡镇房管站应向国土部门出具工作联系单,国土部门审核后在工作联系单上反馈意见并附土地分割示意图;纯分摊土地使用面积的房屋分割转让,按房屋分割转让相关规定办理;工业用途房屋分割仍按2005年11月25日原房管局、国土局会议纪要意见办理。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设计用途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用途不一致,工业用地上的住宅、商业用途房屋应通过补缴出让金、更正设计用途等方式调整为一致;非工业用地上房屋设计用途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用途不一致,但房屋所有权证设计用途记载无误的,可仍保留原记载用途不变,或通过补缴出让金等方式调整为一致。

超过有效期的土地使用证在房屋登记时仍按2004年7月21日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窗口形成的会议纪要意见处理。即:房屋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受理时已经超过有效期的土地使用证,要先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换证手续;抵押登记受理时未超过有效期但有效期在抵押期间的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受理时间视同有效;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受理时已经超过有效期的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受理时视同有效。

自2012年8月10日起,国土部门不再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保留土地使用证原件。为防范风险,权利申请人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房屋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登记类型时,可按规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土地、房屋登记状况。

房屋登记时因申请人未提交土地使用证或提交的土地使用证与申请房屋登记缺乏对应的,国土、房管部门可通过工作联系单形式沟通确认相关信息。

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权源资料的直管公房,凭房屋所有权证及具结书办理土地登记;已经作价转让、房改出售或划拨移交的直管公房,受让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作价转让文件、房改手续或资产划拨文件等材料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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