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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1月1日起低保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困

新华网  2009-01-03 09:11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1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放宽了特殊困难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职工符合享受城镇生活保障等5种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家庭生活困难。

厦门市规定的特殊困难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5种情况为:职工享受生活保障;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满两年且未重新就业;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为减轻城市无房职工租赁住房的经济压力,从1月1日起,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为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10%的租金部分。

厦门市还规定,上一年度经营亏损,或者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到以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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